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文 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主 席 项俊波
发布日期:2013-4-27
执行日期永利总站,:2013-4-27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年4月27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删去第十二条。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编辑:律法谈话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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