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永利总站,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发布日期:1988-11-8
发布日期:1988-11-8
编辑:律法谈话 本文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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