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永利总站,: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标题: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失效]
发布日期:1989-2-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1989-2-10
文号:[89]财法09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清理整顿公司的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发布日期:1989-2-10
一、凡依照《决定》进行清理整顿的公司及其主办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和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均执行本规定。
执行日期:1989-2-10
二、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包括对公司财产的盘点、核查登记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由公司主办机关负责。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情况和问题,应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失效日期:19931213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参加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并加强检查和监督,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清理整顿公司的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主办机关对已经开办的公司,应按照《决定》的要求,于1989年3月底前,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
一、凡依照《决定》进行清理整顿的公司及其主办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和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均执行本规定。
四、主办机关已经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及按规定留用的利润,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作为国有资产列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包括对公司财产的盘点、核查登记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由公司主办机关负责。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情况和问题,应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公司的财产不得转移,资金不得抽走。凡在1988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后转移的财产和抽走的资金,必须立即如数返还。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参加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并加强检查和监督,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六、公司与主办机关的财务脱钩以后,主办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司收取资金和实物。
三、主办机关对已经开办的公司,应按照《决定》的要求,于1989年3月底前,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
七、经过清理整顿,确定保留的公司,都要向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机构)办理财务挂钩手续,核实资产,进行财务登记,明确财务隶属关系。同时,经过清理整顿的公司,必须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四、主办机关已经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及按规定留用的利润,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作为国有资产列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八、经过清理整顿,确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公司,其财务必须纳入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系统,执行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少数计划单列的公司和归口管理不了的其他公司,其财务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或者由财政部门授权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不论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公司和计
五、公司的财产不得转移,资金不得抽走。凡在1988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后转移的财产和抽走的资金,必须立即如数返还。
编辑:律法谈话 本文来源: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永利总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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